为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校园卡管理,维护邢台学院广大师生的使用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含虚拟校园卡)是维持校园一卡通平台日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媒介。现教中心依据实体校园卡的年使用量提出校园卡采购计划,按学校规定程序统一采购并负责校园卡的制作与发放。
第二条 邢台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一卡通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园一卡通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所有使用邢台学院校园卡的用户均被视为承认、接受《邢台学院校园卡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智能卡或者凭证。
第二章 校园卡的办理流程
实体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和校友卡三大类,均为实名制卡。学生卡和教工卡具有消费、缴费、身份认证与校务管理功能,校友卡仅有简单消费和身份认证。实体校园卡开通后,持卡人可同步开通其虚拟移动校园卡功能。
第五条 学生卡的办理流程
学生卡包括统招本专科生等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用卡。新生校园卡采取批量办理,需相关部门提供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学生卡在入学时由现教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各院系负责发放,有效期为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卡内含有该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学号、院系等,同时表面印有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教工卡的办理流程
教工卡包括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用卡。教职工需填写《邢台学院校园卡申请表》,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现教中心统一制作发放。
第七条 校友卡的办理流程
校友卡包括外聘教师、来校学习或公务交流人员、临时用工等人员用卡。校友卡申请人需填写《邢台学院校园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的补办
如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现教中心申请补办,同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三章 校园卡的工本费
第九条 正式卡首次办理均免收工本费。
第十条 如有特殊要求,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校友卡首次办理可免收工本费;否则,需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补办实体校园卡一律需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实体校园卡工本费为每张10元(人民币)。校园卡的工本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并统筹管理。
第四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日常使用
(一)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校园卡设有初始密码,持卡人可在圈存机自行修改密码,同时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因校园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使用校园卡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可通过校内设置的圈存机查询交易记录。
(四)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支取现金,无透支功能。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充值
校园卡支持多种充值方式。持卡人可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充值,也可利用支付宝和微信完成自助充值,具体充值方法详见邢台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挂失、解挂
(一)校园卡丢失后,可以凭密码在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挂失,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现教中心进行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已挂失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现教中心进行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校园卡,挂失卡自动作废,将不再解挂。
第五章 校园卡的结算与注销
第十六条 对于办理调离、辞职手续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需在现教中心办理离职登记手续。现教中心将自办理日期起一个月后注销其校园卡,卡内余额将以转帐方式退还给持卡人。
第十七条 对于中途退学学生,在其办理退学手续之日一个月后,现教中心将注销其校园卡。其校园卡内余额将以转帐方式退还给持卡人。
第十八条 对于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现教中心自毕业生毕业日期起一个月后统一办理校园卡结算与注销,卡内余额将以转帐方式退还给持卡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